2024年12月4日20时16分,宋某骑三轮电动车,沿大武口区裕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民路与青玉巷路口处左转弯时,与沿裕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杨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致宋某受伤,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:“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一)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;”之规定,当事人宋某负主要责任。
交警提示:车辆左转弯时,左侧A柱会遮挡驾驶员的部分视线。左转弯时,驾驶员最好放慢车速,透过左前门玻璃往左前方观察一下,如果条件许可,可以前后移动下身子,透过前挡风玻璃观察车头左右位置的情况,反复几次,确保不留下盲区后,安全通过。(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)